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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910     * 贴子主题:农村自建房,即墨一施工者意外坠亡,谁该担责?

靓妹:胡图老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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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23/8/25 11:01:51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新建、改建房屋在农村较常见。但由于法律意识不足,房主与施工者之间往往没有书面约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一旦发生涉及人身损害的意外,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难以认定,便会面临施工者受伤责任如何承担的难题。近日,即墨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的诉讼,经法院审理后,最终确认该纠纷为承揽合同纠纷。
[b]案情回顾[/b]
2022年春节后,刘某、程某母子二人找到徐某某翻新老房子。一日,徐某某在干活时从高处跌落,经抢救无效创伤性休克死亡。徐某某的妻儿遂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刘某、程某母子二人诉至即墨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147677元。
[b]裁判结果[/b]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农村翻建房屋,徐某某按房主的要求完成旧房拆除后新建房屋,再向房主交付,由房主支付一定报酬。经审查,涉案房屋的建设由徐某某负责联系并组织劳力,共同完成工作任务、共同收益,徐某某等人提供的劳动是独立的,无需二被告具体安排指挥。另外,程某曾因翻建房屋事宜一次性给付徐某某20000元,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徐某某曾与二被告约定报酬支付方式。综上,徐某某与二被告之间的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徐某某系涉案房屋翻建的承揽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二被告在明知涉案房屋以旧翻新未办理规划许可证且无相应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仍指示徐某某继续翻建房屋,在建房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施工的监督义务和提示义务,故二被告在本案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对徐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徐某某常年从事农村房屋建设工作,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但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较大过错,其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对于徐某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法院认定由二被告共同承担30%,由徐某某自行承担70%。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b]法官说法[/b]
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应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劳务合同相比,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往往需要自带工具以完成工作,并以其特有的技能一次性向定作人提供劳动成果,通常一次性结算报酬。另,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务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劳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提供劳务者要受接受劳务者的支配,听从接受劳务者的安排、指挥,承揽人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劳务合同中的风险由接受劳务者承担。
具体到本案中,因徐某某生前与被告对翻建房屋的事宜未签订书面合同,结合其工作及原被告陈述情况,首先,从报酬结算情况看,被告因翻建房屋事宜一次性给付徐某某20000元,原告未说明徐某某与被告就涉案房屋翻建具体约定的日工资金额,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次,从施工情况看,徐某某联系组织其他施工人员独立施工,被告未参与具体施工指挥。综上,可以认定徐某某与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在建房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施工的监督义务和提示义务,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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